【免费课】徐定杰:资产支持证券化——泰山投ABN项目分享

基本资产:权属明确;可转让;可特定化

信托合同---破产隔离

收费收益权的转让——子公司资产转让给母公司(投资公司

基础资产的权利核查:

  1. 权属明确
  2. 可转让
  3. 可特定化

权力限制:证券化之前消除---权属完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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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架构:

ABN,ABS(资管计划)

项目运营方(3家子公司)将收费收益权转移给母公司(政府融资平台)(转让协议),然后母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委托人,

然后将收费收益权作为资产交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将交易对价支付给发行人;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支付信托收益。

1、信托的意义:

基础资产的转让:转让给资管计划的缺点:没有实现风险隔离。(根据《破产法》),资产转让协议是有风险的。

转让协议:资产出售给信托计划;如果只是委托协议是无法实现风险隔离。融资人(政府融资平台)的经营风险和ABN本身的兑付风险才能实现有效隔离。

证券化的资产如何实现破产的风险保障

未来的收益权如何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是实现破产隔离的保障。(按照物权法的原则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如何保护破产隔离?原始权益的风险隔离?)

通过信托的方式如何实现破产隔离的效果?

1、收费收益权的转让

2、基础资产的权利核查

(1)权属明确

(2)可转让

(3)可特定化

对所有的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没有任何权利限制的。

3、权利限制(消除权利限制)

清晰、完整、没有权利限制

一、本期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

收益权及其从权利

特定时间(特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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