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董事去职的“无因性”

采纳董事职务解除的“无因性”,股东会有权依照公司章程解除解聘或更换选派董事,尊重公司自治、司法不过渡干涉商事行为“谦抑原则”

被解聘的个人权益保护可以通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救济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合同,综合考虑解除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我国法律对董事解除职务并无进行补偿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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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军案

商事行为,司法不应过多干预;

实体上不关心,而是在劳动法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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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晓萍:《公司法》解释五股东必读 | 关联交易的实质正义、董事去职的“无因性”、 利润分配期限、公司僵局的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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