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管理与服务期

一、服务期

服务期是对员工离职的一种限制。

1.服务期的约定条件(劳动合同法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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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与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计划、内容及对培训结果的要求

培训费用

培训纪律和保密责任

非正常终止约定

回公司岗位与薪资约定

服务期与违约责任

服务期是否放弃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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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管理与竞业限制

主体: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签订保密协议)。

支付时间

  1. 包含在工资内发放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效力?根据第二十四条,应当在竞业限制期,按月支付补偿金。
  2. 建议:保留相关证据,如列明“竞业限制费/补偿”;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后按月支付
  3. 未约定补偿金条款,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司法解释四按照离职前工资的30%,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
  4. 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否单方解除协议?(可以)

违约形态

  1. 第二十四条规定,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由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义务履行

  1. 员工违约,单位的维权权利。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只能就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其他事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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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管理与离职手续

后附随义务

用人单位:

  1. 出具劳动合同解除
  2. 转移档案、社保关系
  3. 保存劳动合同两年
劳动者
  1. 交接工作、办公用品
  2. 保守商业秘密
  3. 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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