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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量行为的法律定性:

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网络安全法》甚至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

1、是否属于经营者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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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软件著作权案件的特点:

1、主要集中在知名软件公司、网络公司等、涉及软件包括邮箱服务器、知名商业软件

2、诉讼参与人保全意识较强

3、技术查明事实方式多样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1、抄袭剽窃类

2、最终用户类

3、单纯传播类

4、破坏技术措施类

5、出租类

原告应当分别确定其主张的权利及被诉侵权计算机软件的名称、版本

司法实践中对权属证明的认定:

判断起诉方是否系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是审理计算机侵权案件的基本前提

起诉方应当明确其主张的计算机软件权利的名称、版本并与其提供的权属证明相对应

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证据的认定:

争议焦点:

1、原告是否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

2、原被告是否进行了接触,原告是否向被告提供了涉案软件

3、被告是否独立开发了flashp2p软件

4、原告与被告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5、如需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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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1审:

1.1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1.2聚网视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1.3聚网视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2审:

2.1聚网视公司是否实施了绕开广告直接播放视频爱奇艺视频行为

2.1绕开广告直接播放视频 是否具有正当性

2.3原审判决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30W是否恰当

关于竞争关系

被告辩称;原告的经营领域主要提供视频服务。而被告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两者并无交集

法官观点:原被告经营模式的核心都在于争夺通过其提供的平台观看视频的网络用户数量,由于被告的:VST全聚合软件聚合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多个视频网站内容。原被告在商业利益上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具有竞争关系。

被告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涉案stv全聚合软件采用密钥(key值)来源于互联网的公开信息,并非是破解取得的。聚网视公司绕开片前广告直接播放视频的行为是技术本身的原因造成广告没有完整呈现,没有主观故意

法院观点:1、原告经营模式,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2、原告对于其视频内容采取了加密措施,不论是否有效,但以表明其拒绝他人任意分享期视频内容的态度。3、报告波姐原告密钥直接获取正片播放,客观上实现了免广告的目的,也符合被告的主观需求,直接干预损害了原告的经营。

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技术中立

使用中立的技术时仍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边界内应用新技术,而不能以技术中立为名、违法商业道德

被告辩称:使用的技术本身是创新、中立的,不应限制这种技术的发展,也不该剥夺用户享受新技术的权利

法院观点:技术本身不违法不代表被告使用行为不违法,被告破解了原告的验证算法。并取得有效的密钥后直接绕开原告的广告直接播放正片,破坏了原告合法经营活动,显然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边界

法院判决:

1、聚网视通过“VST全聚合软件”,绕开爱奇艺广告点击量,影响其广告收入,也会使爱奇艺包括会员在内的用户的流失,给原告的合法经营活动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一审判决赔偿原告30W元及合理费用6W元+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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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网站:在完善的技术平台支持下,让互联网用户在线流畅地发布、浏览和分享视频作品的网络媒体(广告+免费视频、收费会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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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器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1、快进广告

2、屏蔽广告

3、下载视频离线播放

4、利用“黑产” 牟利

5、软件/插件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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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网络大电影是否属于合同中电影的范畴:

如果是,则被告方均属于合法授权,未侵犯到原告的著作权

如果不是,则三三被告翻拍和授权翻拍网络大电影的行为则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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