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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对赌形式: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

对赌业绩、对赌上市、、其他

条件:股权回购、现金补偿、股权调整、股权稀释、股权激励、股权优先等。

海富案(目标公司与投资者关于业绩对赌补偿的约定无效,目标公司原股东与投资者关于业绩对赌补偿的约定有效)。

瀚霖案(目标公司为原股东与投资者之间的对赌提供担保,程序上经公司内部权力机构通过决议确认,投资资金变投入目标公司供其经营发展使用,有利于提高目标公司盈利能力,该等担保不违反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应为有效)

华工案(对赌协议系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对投资商业风险的合理安排,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国公司法并不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不当然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发行法定程序后回购本公司股份,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亦不会构成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违反;本案中虽为相对固定收益,但约定的年回报率并不高,不存在脱离目标公司正常经营所应负担的经营成本及所能获得的经营业绩的企业正常经营规律)。

九民纪要:投资方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多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具备履行可行性、是否遵循公司资本维持与债权人保护原则)。

对赌风险点: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约能力的风险(提供质押或抵押担保、第三人提供担保、设置财产责任限额、);夫妻共债的风险(共签共债);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风险(是否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双向对赌:股东以对赌成功时可能获得的额外股权奖励为对价,承担对赌失败时的补偿义务,符合公司产、权利义务对待原则,否则股东对赌失败时的补偿存在被认定为无偿处分财产的可能性);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风险(需要公司股东会做出股东会决议,公司书面签署担保函,各方及继承人同样适用本合同的相关义务。);公司章程阻碍回购股权的风险(股权回购不能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相抵触);公司组织形式造成无法回购的风险(需要以公司履行减资的程序为前置条件)(减资程序:股权回购型对赌-投资方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须履行减资程序-公司做出减资决议-及时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债权人是否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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