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没财产?破局!调查,执行配偶财产
1.执行阶段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名下财产
2.能否在不追加的前提下,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3.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必须要先析产吗?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可能被执行的情形
1.夫妻共同财产(查扣冻---分情况执行)
2.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另诉,追回)
3.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另诉,要求被执行人配偶担责)
调查切入点:
1.查找自然人财产线索的n种办法;
2.借助案件进行查控
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1.告知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或进行析产诉讼,未协议分割或提起诉讼,法院继续执行。
部分法院先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共有人可以对共有财产协议分割并取得债权人的认可,或告知共有 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或债权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如果没有协议分割或者协议分割没有取得债权人认可,或没有提起析产诉讼的,则法院继续执行
问题十二:被执行人的房产存在共有情况,是否必须先经过诉讼明确共有份额才能执行?
处理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许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财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财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因此,执行法院再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
主要理由,执行实务中,共有人达成分割共有财产协议并得到债权人认可的情况少之又少,共有人极少愿意提起析产诉讼,多数申请执行人也不愿提起析产诉讼,导致大量共有财产的执行陷入停滞。因此,为提高执行效率。不应将析产诉讼作为执行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执行法院在履行告知义务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提出析产诉讼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共有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共有份额分割所做的人多持有异议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2.先实物分割,不能分割或不宜分割的财产进行整体处置,处置变价款保留被执行人配偶的相应份额。
部分法院会考虑执行标的是否可以先行实物分割,对于可分割的财产,先行分割后执行
3.直接执行共有财产,保留被执行人配偶的相应份额。
4.提起析产诉讼。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案列: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543号
主要裁判内容:案外人周某及被执行人沈某没有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没有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法院在确认被执行人享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
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如何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