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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法官如何用争点效裁判?

争点效思维--既判力--仲裁?

1、缘起、理论依据台湾民诉法400条

诉讼标的以外的事项--

主文---理由部分争点

247条----

德国民诉法322条---法国民法典1351条

日本案例

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昭和44年

1、物权诉讼

2、腾房诉讼

欺诈之抗辩---张世诚一案与该案类似

德国扩张---

实务中--判决理由中的事实--

(2019)沪0106民初39284号第一买受人--第二买受人--买卖合同是债权

甲--乙

(2017)最高法行申265号---前诉对争点所作的实质性判断--

源于诚信原则---《证据规定》53条--

民诉法226条--

争点效之要件---重要争点---

(2011)最高法民申1657号

甲诉---乙--丙--丁

调解结案

后乙诉甲未履行借款

中山大学案---诉---开发商

违约之争---抗辩依然是争点---

先决问题--争点效的法律渊源源于我国民诉法13条诚信原则,民诉法解释226条和民诉法93条对此进行了补充说明

争点效是对既判力的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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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的效力(争点效)

第一部分:既判力之客观范围=诉讼标的值范围

即便法院对于诉讼标的以外的事项,经过当事人的提出、辩论后进行实体审理,甚至在判决理由忠详细陈述,但仍不足以产生既判力。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判决标的之范围=判决主文中判断事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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