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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点效思维--既判力--仲裁?
1、缘起、理论依据台湾民诉法400条
诉讼标的以外的事项--
主文---理由部分争点
247条----
德国民诉法322条---法国民法典1351条
日本案例
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昭和44年
1、物权诉讼
2、腾房诉讼
欺诈之抗辩---张世诚一案与该案类似
德国扩张---
实务中--判决理由中的事实--
(2019)沪0106民初39284号第一买受人--第二买受人--买卖合同是债权
甲--乙
(2017)最高法行申265号---前诉对争点所作的实质性判断--
源于诚信原则---《证据规定》53条--
民诉法226条--
争点效之要件---重要争点---
(2011)最高法民申1657号
甲诉---乙--丙--丁
调解结案
后乙诉甲未履行借款
中山大学案---诉---开发商
违约之争---抗辩依然是争点---
先决问题--争点效的法律渊源源于我国民诉法13条诚信原则,民诉法解释226条和民诉法93条对此进行了补充说明
争点效是对既判力的补丁
争议焦点的效力(争点效)
第一部分:既判力之客观范围=诉讼标的值范围
即便法院对于诉讼标的以外的事项,经过当事人的提出、辩论后进行实体审理,甚至在判决理由忠详细陈述,但仍不足以产生既判力。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判决标的之范围=判决主文中判断事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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