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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皓、陈樱娥:新《公司法》实施下,争议解决实务全指引

(五)谋求利益:公司盈余分配之诉

具体股利分配之诉:已作出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六个月内要进行分配);抽象股利分配之诉,如果还没有作出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股东起诉要求进行股利分配,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属于公司经营事项、司法机关无法认定)。除外情形: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公报案例:实质要件损害股东利益;分配数额:审计得出未分配利润数额-涉及案外人实体权益的争议款项,按照章程约定,不另外计息。法代赔偿责任另行主张。

(六)退出公司路径

1.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要点:股东资格要求在起诉时或诉讼过程中均具有股东资格;履行前置程序(如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请求);可诉范围:公司内部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公司外部主体(其他债权人),限于侵权之诉,合同之诉限于关联交易。

2.横向法人人格否认

3.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情形

第89条,合理价格:以公司净资产及持股比例;近期发生股权转让,以股权转让价格为参考;法院委托评估。要求公司进行回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与有限责任公司一致

4.公司清算纠纷

董事为清算义务人,事实董事、影子董事也可能构成实际清算义务人。

5.股权转让诉讼

第84条,同等条件(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优先购买权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属于请求权,书面通知为要约,其他股东答复为承诺,赋予了转让方一次反悔权利。

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记载于股东名册是股权变动或主张股东权利的充分非必要条件(一般认为)

6.涤除登记之诉

第10、70条:公司法代由董事或经理担任;辞任董事或经理的,视为同时辞去法代;法代辞任的,公司应在法代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代。

公司超过30日不补认法代的,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七)新公司法的时间效力问题

溯及适用:施行前发生和终结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旧法(法不溯及既往),例外适用新法(有利溯及,是否发生实质修订+适用新法具有正当理由如有利于当事人权益或有利社会公共秩序)。

《新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第1条、第2条列举了10种“明确修改”型的溯及适用具体情形。“空白填补”型的溯及适用(第4条)、“解释细化”型的溯及适用(第5条)均适用新法

衔接适用:施行前发生但持续至施行后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新法,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分段适用(第6条清算义务人)、过渡适用。

五年认缴出资期限给予三年过渡期就是采用过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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