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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股权与股东权利保护的诉讼利器
(一)逻辑起点: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代持合同有效。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合同,公司法140条,禁止违法代持(应如实披露公司股东、实控人)。合同效力裁判趋严:无效将成为普遍观点。新法具有溯及力。违法代持可能存在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抗辩点:代持合同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如被认定无效有失公平公正;股份代持比例较小、签订时间较早;嗣后无效(分时间节点);部分无效(股份归属无效、但是委托部分有效)
诉讼要点:
1.诉讼主体:原告为实际出资人(积极确认之诉)、名义股东(消极确认之诉);被告为公司;第三人为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管辖:公司住所地法院。
2.如何认定股权代持事实成立:股权代持的合理性、股权代持合意(合同及其他形式)、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货币或其他出资形式)。
3.如何认定代持股权归属: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参与表决、委派董事或进行了利润分配、知情权);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明示或默示)。
(二)行权基础:股东知情权诉讼
1.允许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2.新增股东穿越查询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
3.允许股东委托律所、会所等中介结构进行查阅。
股东知情权诉讼攻与防
1.行权主体:前股东(特定持股期间)、新股东(不受限制);瑕疵出资股东、失权股东(失权前仍可以行使知情权);隐名股东(除非股东显明);间接持股股东(可查询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
2.诉讼请求设计:对象为公司;时间为提供材料时间和查阅复制时间;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便捷地点;方式为查阅、复制、摘录。
诉讼请求举例:
3.主要抗辩:前置程序:先行书面请求;正当目的:举证证明责任(公司举证)。
(三)参与治理:公司决议效力诉讼
电子通信表决(如要排除需要公司章程进行特别约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原则也可以电子表决。
公司决议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决议可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决议不成立:未开会、未表决、人不够、表决权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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