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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皓、陈樱娥:新《公司法》实施下,争议解决实务全指引

一、催缴失权的适用要点

(一)催缴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催缴股东出资的义务主体为董事会,核查包括货币出资是否足额缴纳、非货币出资是否依法转移以及价值与出资额是否一致。不要求董事核查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第54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后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董事也应当进行催缴。

董事会核查后,可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再由公司向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先由股东在其出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董事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

(二)失权制度的适用

发出书面催缴书、载明缴纳出资宽限期(不少于60日)-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董事会决议可向股东发出书面的失权通知(通知发出之日起即失权)-转让或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自收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决议诉讼。

二、公司减资的实践路径

同比例减资,股东多数决;不同比/定向减资,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决。

对赌退出方式为定向减资。

三、股东利润分配的实务攻略

资本公积补亏、股利分配时点(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违法分配法律后果:退还;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以股东违法分配利润为限)。

四、财务资助对上市公司争议解决的影响

主体为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财务资助的合同效力,根据公司法163条规定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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