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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认定的难点与争点问题
1、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2)《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上的死法解释可作为退订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参考
2、客观表现形式
(1)合同诈骗,利用签订、履行合同“无对价占有他人财物”,是认定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重要客观表现方面。
(2)合同欺诈,履行合同过程中,怠于履行合同、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
3、合同诈骗的认定
(1)行为人无履约能力
如果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填补经营活动造成的亏空,采取欺骗手段不断与他人签订合同,墙补西墙”归还欠款并最终造成损失的,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拆东
(2)行为有履约能力
行为人虽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签订合同后没有为履行合同做任何努力或者仅履行少部分合同,将取得的他人财物挥霍,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经营性活动,丧失归还能力的,也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履约能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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