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霏:15年家事法官精析——离婚诉讼高频疑难问题实操指南

第二部分:父母出资购房的证据运用及风险防范

权属类证据、出资类证据、协议类证据、补强类证据

配偶方如何风险防范(配偶方)

父母一方证据:借条(儿媳未签字),载明儿子向父亲借款200万元,落款日期为2012年

儿媳一方证据:

1、微信聊天,载明“资助你们婚房首付款”

2、离婚诉讼庭审笔录,载明儿子儿媳均称:对外没有债权债务

所有法院认为:

1、虽然父亲提供了借条,但是儿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父亲曾表示资助双方购买婚房,在离婚诉讼的敏感时期,父子间系利益共同体,不能仅凭儿子自认就认定几款关系。

2、在离婚诉讼中,儿子儿媳均称对外无债权债务,父亲十年期间也未向二人催讨借款,却在离婚诉讼后提起借贷之诉有悖常理,据此认定出资性质为赠与。

父母方如何风险防范(配偶方)

父母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儿子于2013年表示:这笔钱等我们买房之后归还

2、儿媳转账凭证:载明儿媳曾向父亲转账50万,转账附言“还款”

法院认为:

1、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儿子曾表示会归还钱款

,该意思表示形成于父母出资后不久,具有逻辑合理性

2、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儿媳一实际行动归还过部分款项,应认定儿媳具有追认借款之行为,故认定出资性质为借款。

第三部分 父母出资购房的离婚房产分割策略

大前提:该出资系赠与而并非借款

一、婚前出资

1、登记己方子女名下:出资款系对己方子女的赠与,房屋权属于己方子女。

请求权基础:民法典婚家编司法解释1第29条第1款

出资如果是首付,且共同生活等,可能会6/4

出资如果是全款,且未结婚的情况下,可能会85%/15%,未出资方份额一般在10%-30%。

2、登记双方子女名下:出资款系对己方子女的赠与,但是房屋权属为双方子女共有(根据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进行比例分割)。

二、婚后出资

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出资款系对双方子女的赠与;房屋产权归双方子女共有

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出资款系对双方子女的赠与;房屋产权归双方子女共有;离婚时结合结婚时间、还贷情况等因素酌情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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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没有起诉也没有借条,

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是否提出有关房产的父母借贷纠纷;

婚前出资,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共有份额结合出资贡献等因素酌情分割。出资20万元,对方出资3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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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子关系是否融洽、婚姻关系是否安宁

1、亲子关系融洽,婚姻关系不融洽

父母赠与的可能性要大于借款可能性

2、亲子关系不融洽,婚姻关系不融洽

父母借款的可能性要大于赠与可能性

二、借条时间是否合理

借条成立的时间是否合理;

三、催讨时间

若婚姻存续期间一直没有催讨,仅在离婚时催讨,一般认定为赠与,而不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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