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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斌:《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体系解读与原理展开

合同编通则--体系、原理--体系适用、体系效应

方法论--核心法条+相关法条---

如、表见代理、违反公序良俗

119==463==464==468---

债权+处分行为的合同

563--解除规则---

468---

通则司解57条---抵销限制---防止道德风险--侵权产生的债权---

法条、规范、体系、案型的整合

问题导向(解决实践问题)---体系化相对弱论---悬赏广告(草案阶段)--程序和实体整合(合同保全、违约金)--纪要司法解释化---解决方案--再场景化---153条的第一款---

知其然---从法条

知其所以然---沿规范寻目的

知其所以不然---依据目的划定法条边界

52条---怎么提起规范---无效法律行为转换----规范目的(理由---)--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买卖合同(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思,文义的准确理解和适用)---另有意思表示除外-----司法解释的场景化----

以基础原理切入合同案件---

1、合同书等文件;2、合同行为;3、合同关系;、4、合同权利义务;5、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6、合同失败的清算责任管辖

合同一方盖章没有签字,一方签字没有盖章---问:合同成立吗---规则---合同解除、合同变更体现是合同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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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等文件:交易主体实施合同行为的书面文件载体

合同行为:以合意为核心的法律行为

合同关系:合同成立后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的总集合

合同权利义务:合同项下具体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合同交易中基于诚信原则的义务

合同失败的清算责任关系:合同解除、合同无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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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其然-----从法条中提取规范

知其所以然-------沿规范探寻其目的

知其所以不然-------依目的划定法条边界

【第52条】
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时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
理等问题作出处理,一方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当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人民法院可以认
定合同解除:
(一)当事人一方主张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经审理
认为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对方同意解除;
(二)双方当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是均主张解除合同。
前两款情形下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
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和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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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2条。1、买卖合同,乙未构成根本违约,甲向乙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乙同意,合同解除; 2、买卖合同,乙将款项付给甲,甲不知情,甲向乙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乙同意,合同不解除,因为甲的目的并非解除合同,属于除当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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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欠甲3万,不还,甲打了乙,3万医药费,作为被动债权(医药费),甲不能主张抵消,乙主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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