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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
26--非主要义务解除的情形
与九民纪要47条的差异
27、28条==以物抵债--27甲以木材抵债场景--2个情形---
28---担保性质---
29条---返还和履行不同--
30条---
31条==
32条===对533的细化==
合同保全
33条---
34---
35---
36条---注意是开庭前
37条===
38条===
39条===
40条===
41条===修成案的情形
42条==
43条==529===
44条===
45条===撤销权中律师费、差旅费
46条==
第27条第3款,以物抵债,法院制作的确认书、调解书,没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28条第1款,债权到期前的以物抵债,类似于担保,法院要审查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留抵、留押通常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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