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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刑辩全流程实战要点指引

一、如何有效阅卷

辩护工作:构建有利事实,进行有利评价

会见

阅卷 :查阅复制

取证

发问

质证

辩论

“铁案” 事实可以被重构吗?评价可以被重写吗

阅卷的路径:

1、法律文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生效裁判)

 

2、预判:事实、评价

3、拆分事实到最小单元

4、找到每一个单元对应的证据

5、证据分析,重构有利事实

实物证据:鉴真(从形成到移送的整个链条,能不能保证物证的同一性。)

言辞证据:印证

破证据的指控事实:

1、破证据能力:非法证据排除、瑕疵证据补正或者合理解释;

2、破证明力:书证为复印件、证人具有品格问题;

3、破证明标准:现有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无法叨叨法定的证明标准;

4、破证明目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

5、破推定规则:适用前提得基础事实尚未证实。

立--直接构建有利事实
1、立证明目的:现有证据恰恰可以证明有利事实的存在

2、立合理怀疑: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有利事实的存在;

3、直接建立:调查取证直接建立有利事实。

6、法律解释

(一)法条解释(有利于当事人的解释理由)

法条检索:有利的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等

案例检索:有利的裁判规则等

文献检索:有利的理论观点等

(二)无罪: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7、运用犯罪论进行评价

8、运用刑法论进行评价

9、阅卷成果

庭前:阅卷笔录(定罪 量刑 程序)

会见提纲

涉案财产处置意见

程序性事项的提出

(非法证据排除 庭前会议召开等)

是否需要调查取证

庭上:

辩护策略的制定(尊重当事人意愿)

发问提纲

质证意见

举证提纲

辩护意见

阅卷关联效率问题

1、只关注和自己当事人相关的材料

2、与会见相结合,关注当事人不认可的事实

3、言辞证据优于实物证据

4、供述与辩解优于其他言辞证据

5、团队协作

阅卷关联效率问题:

以重点证据为核心的阅卷:

以诉讼策略为核心的阅卷:

身中数刀算不算手段极其残忍:检索案例,还有比这个手段还残忍的手段,别的手段残忍和这个能不能做同一评价。

双方单一作案工具,手段不残忍

 

[展开全文]

如何有效阅卷

简单是终极的复杂

阅卷在刑事辩护中的定位:如果把刑事辩护比作一声战斗,那么阅卷就是辩护人孤独的备战,为庭前沟通和庭审表达作准备。

分享内容:

一、辩护思维

刑事辩护要回归司法三段论

大前提(法律规范)

小前提(案件事实)

结论

法律人在刑事诉讼中本质上只做两件事:事实认定、法律适用

控辩审三方的工作内容精简为四个字:事实、评价

事实——来源于证据——解决事实问题——证据分析

评价——来源于法条——解决法律问题——法律解释

逻辑论证贯穿其中!

控:收集证据,构建指控事实,对其进行控方的法律评价

辩:重新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重新对其进行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评价

审:居中裁判,对于控辩双方主张的待证事实组织法庭调查,对法律评价组织法庭辩论,最终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形成裁判结论

辩护工作:构建有利事实,进行有利评价

会见:了解,核实案件事实,做出、检验预判——辩护人和当事人

阅卷:构建有利事实,进行有利评价——辩护人

 

取证:构建有利事实——辩护人和证据持有人

发问:向法庭呈现有利事实——辩护人和诉讼参与人

质证:查证不属实——控辩双方

辩论:主张有利事实和评价成立——控辩双方

 

 

 

二、阅卷路径

三、证据分析

四、法律解释

五、阅卷成果

六、阅卷的关联效率问题

七、模拟案例

 

 

(庭前沟通

二阅卷的路径

(二)具体路径

1法律文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生效裁判)

2预判:事实?评价?

3拆分事实到最小单元

4找到每一个单元对应的证据

5证据分析,重构有利事实

6法律解释,进行有利评价

7运用犯罪犯进行评价:阶层论、共犯论等

8运用刑罚论进行评价:题型规则、责任刑、预防刑等

9阅卷成果

(三)不可违法阅卷:刑诉法第37条

[展开全文]

如何有效阅卷?
不可违法阅卷:我们只有立场

[展开全文]

证据分析、法律解释,逻辑论证能力

辩护思维:重新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重新对其进行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评价

阅卷:构建有利事实,进行有利评价

阅卷具体路径:1、法律文书、2、预判:事实?评价?3、拆分事实到最小单元。4、找到第一个单元对应的证据。5、证据分析,重构有利事实。6、法律解释,进行有利评价、7、运用犯罪论进行评论:阶层论、共犯论?8、运用刑罚论进行评价:量弄规则,责任刑,预防刑等。8阅卷成果。

三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两力:证据能力(证据资格)、证明力

一个证据能不能用?证据能力问题(约等 于合法性问题)一个证据有多大用?证明力问题(约等 于真实性、关联性问题)

破证明标准:现有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无法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破证明目的,现有玉会让您的无法证明待证事实

破推定规则:适用前提的基础事实尚未证实。

立-直接构建有利事实

立证明目的 现有证据恰恰可以证明有利事实的存在 

立合理怀疑

直接建立有利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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