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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同:破产法实务重难点精讲

集中:“无论债务人结局如何,每一个案件中的债权人最终都必须借助于一个正式的程序聚集在一起,在对各自的债权进行审查和分类之后,根据破产财产的现存价值和预期价值,按照一定比例对债权人实施分配。”--雷丁,《破产法的本质》

01:集中申报债权:集中管辖、个别诉讼禁止

02:集中审查:债权表

03:集中核查:债权人会议核查

04:集中变价资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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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律师 · 13天前 · 2、集中 0
 
王兆同:破产法实务重难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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