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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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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精解》第一分编  通则

物权概念:三个特定

①主体特定:享有物权的人必须是明确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抽象的人无法享有权利

体系、物权法基本范畴、物权与公共利益

①物权是归属于谁

②物权怎么取得对的

③物权的第三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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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有关介绍内容

(一)关于基本规定

1、6项基本原则

2、法律渊源

PS、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能否使用国家政策——不能,也不能适用法理学

(二)关于自然人

1、关于胎儿利益保护(遗产、赠与、损害赔偿等)

2、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

3、关于两户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个体工商户)

(1)是否规定两户

(2)关于两户债务的承担(个人经营个人承担、家庭经营家庭承担,分不清就用家庭财产承担)

(三)关于法人

1、分类:我国现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特别法人

2、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不能由公司承担,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3、法人设立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由法人承担,但是特殊机构如果其财产可以承担债务,则可以不用列法人为被告。

4、营利法人出资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

5、关于为公益目的成立的菲营利法人终止生育财产的处置

6、关于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居委会)

(四)非法人组织

1、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一般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五)民事权利

1、关于信息保护:111条

2、关于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127(权利属性不确定,但是应该保护)

(六)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与民事行为区分:突出合法性,其他无效、待定、可撤销的行为统称为民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统称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强公主意

3、关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8周岁)

②恶意串通

③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通谋)

④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可撤销

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要求有一个较为严重的后果)

②欺诈、胁迫

(七)代理

1、关于代理适用范围与效力

2、关于代理类型

3、关于不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4、关于表见代理(没有规定被代理人一定要有过错)

(八)关于民事责任

1、关于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得自己受到损害

2、因资源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而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销项、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

4、关于财产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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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伙合同;即“”合同型合伙”,营利或非营利 。3共:1. Common Cause joint undertaking joint enterprise 2. 合伙企业:企业型合伙,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属非法人组织,具有营利性、组织性、长期性。 3.合伙合同未规定事项:首先适用合同编,其次类推适用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出资的规定 4. 合伙合同关于执行合伙人报酬请求权的规定适用于合伙企业。 5.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分割(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6.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请求支付报酬,另有约定的除外。 7.损益分配:约定—协商—实缴出资—平均 8. 合伙合同:合伙人对合伙债务Partnership debt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合伙人继合伙企业后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9.合伙份额转让: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无优先购买权 10.合伙人的债权人仅能代位行使该合伙人的利益分配请求权;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无权向合伙企业主张抵消债务或代位行使该合伙人的权利 11. 合伙合同期限不明的,视为不定期。 12. 合伙人死丧终:合伙合同不当然终止(合同约定或合伙事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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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体系结构——7编1260条

·总则

1、基本规定

2、民事主体

3、民事权利

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5、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

·物权编

1、通则

2、所有权

3、用益物权

4、担保物权

 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

 二是删除关于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

 三是简化抵押合同和抵押合同的一般条款

 四是明确时限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

5、关于占有

·合同编

一是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

二是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

三是结合疫情防控,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四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

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

六是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

七是完善违约责任制度

·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

·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人格权编(6章51条)

1、关于一般规定

2、生命、健康、身体权

3、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

4、关于肖像权

5、名誉权、荣誉权

6、关于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婚姻家庭编写

1、关于一般规定

2、关于结婚

3、关于家庭关系

  一是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二是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4、关于离婚

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

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

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四是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

五是将“有其他重大过错”

5、关于收养

一是手痒被收养人的范围

二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向协调

三是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民政部门要有所评估)

·继承编

1、关于一般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二是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2、关于法定继承

3、关于医嘱继承和遗赠

一是增加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

二是修改了遗嘱效力

4、关于遗产的处理

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

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七)侵权责任编

1、关于一般规定

一是确立自担风险原则

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2、关于损害赔偿

一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二是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

3、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一是增加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

二是完善网络侵权制度

4、关于各种具体侵权责任

一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找回缺陷产品的责任

二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

三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四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五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

六是完善高空抛物治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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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有部分的持分权和成员权 2.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There is a stake in it的业主一致同意(consens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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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法人制度解读

第一节:法人的一般规定

一、法人的条件(58-60)

 

二、法定的该表人的行为与民事责任(61-62)

三、法人的登记与公示(69-72)

四、法人的解散与清算(6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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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制度

一、取得实效的安排

【196】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二、普通期间以及适用范围

【188】】一般时效期间为三年

【129】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时效规定

PS:其他特殊时效不再适用,比如产品时效

司法解释:下列情况不适用诉讼时效:

1、公有物、公用物受到侵害所产生的债权

2、因储蓄关系产生的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债权

3、因债券关系产生的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债权

4、因投资关系中请求缴付出资的债权

5、因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债权,如确认权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原物

6、因财产共有关系而产生的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权

7、因婚姻关系产生的扶养请求权和因投资关系产生的收益分配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规范的强制性以及法官不得主动援引规则的增设

(一)强制性

1、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无效

2、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但是可以在时效起算以后放弃)

(二)适用条件:当事人主张

四、时效届满后果(抗辩权发生说)

1、自愿履行,不受时效限制

2、履行后不得再以时效作为抗辩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g:时效届满以后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是否构成同意履行:只构成承认不构成同意

五、时效起算

1、分期:最后一期

2、无限人对法代请求:法定代理权终止之日

3、未成年遭受性侵: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司法解释: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是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民法典未采纳)

5、继续性侵权所生的债权:《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具体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2年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194】

其他两种未规定:①法定代理关系的存在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发生中止。

·中止事由消除后,生育期间不满连个月的,延长为6个月

·诉讼时效的中断

①提出请求

②同意履行

③起诉或者仲裁

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调解)

·重新起算采用了两个标准:1、中断时起 (原则上适用于请求或者未定期限的同意履行) 2、程序终结(适用于未作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只要起诉,即使之后撤诉或者被法院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都引起中断

·诉讼时效延长

问:时效中断重新起算采取的标准

最长期间:20年,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yanhc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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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代理制度

一、隐名代理的设置和删除(尹认为隐名代理就是代理)

·民事代理:直接代理

·商事代理:包括间接代理(以受托人自己名义)

·以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代理

·以受托人名义签订合同:行纪

《合同法》402: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民法典925】

403: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受托人就享有披露权,第三人享有选择权,委托人享有介入权。【民法典926】

——402是隐名代理,实质并不违反显名主义
——403不产生代理效果归属,是对违约发生时候的补救办法

——行纪是营业行为,不适用403条

二、授权不明条款的删除(删除了授权不明委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165条:委托代理授权采取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①授权不明与全权委托难以区分

②委托人无法证明代理人知道代理权限

③即使构成授权不明,第三人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不存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连带责任问题。

三、职务代理

·授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是指产权授权行为的原因行为存在效力瑕疵,不影响授权的效力。

基础关系(委托、劳动etc)——授权——代理权

职务授权:委托职务的同时,即授予其职务范围内的代理权。

①代理授权可采用默示形式

②法条竞合:违反职权范围限制,可以引用170条,也可以主张构成表见代理

③对授权行为无因性的间接承认

【民法典170】: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增设

【民法典168】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五、无权代理确定无效的效果

  • 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

——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决定代理效果是否归属于被代理人

  • 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决定的是权利义务是否成立

问:无权代理行为确定无效。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代理行为效力是不是影响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失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①相对人为恶意的,合同无效

②相对人为善意的,合同效力待定

③善意第三人的选择权

A.第三人可以主张表见代理,请求被代理人履行合同

B.也可以不主张表见代理,让无权代理无效,然后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合同

——如果违约金很高,就可以请求履行合同;如果违约金不高,就可以请求赔偿履行利益。

六、表见代理

含义: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外观,第三人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

成立要件:

单一要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合同法采取)

双重要件说:被代理人具有过失+第三人有理由相信

PS:表见代理适用机会已经很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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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n general 1.坚持(hold on)保证合同的independence,仅独立保函除外。 2. 保证人利益保护:主无效则从无效。exception(only one situation):law otherwise provide (chief concern:bank or no 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s 独立保函) 二、 保证人资格(sponsor eligible) 1. 不得:机关法人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non-profit legal entity)非法人组织(An organization of illegal persons) 2. 三种特别法人能否作为保证人存疑(含居委会村委会) 3.民办学校(non-governmental school) )可自选为营利或非营利法人,区分:whether 向出资人分配利润Distribute profits to investors 三、保证方式Mode of Guarantee推定规则的回正 四、 一般保证人不得exercise 先诉抗辩权The right to defend first例外 1.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The debtor's whereabouts are unknown and there is no property available for execution 2.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债务人破产The people's court has accepted the debtor's bankruptcy案件 五、保证期间warranty period 1. 可约;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6个月 2.主债务履行期间不明的,自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 3.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 4. 连带责任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主债务变更对保证合同影响 1. 加重或减轻的;2. 主债权债务期间变更的 3. 债务. 先诉抗辩权 2. 债务人的抗辩权 3.债务人放弃抵消或撤销权的,拒绝相应担保责任。 八、保证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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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

一、合同的效力

变化:

1、将合同效力的一般性规定,移到民事法律行为

2、只规定合同撤销,未规定合同变更

3、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发生重大改变

《合同法》51:无权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民法典》597: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原则上有效,但不能履行,追究违约责任】

【可以适用于其他合同,如股权转让、商标权转让、抵押质押等】

 

重点解读法条:

1、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一般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变化:

1、改变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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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T196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其他

司法解释:

5、因公(用)有物受到侵害产生的债券

6、因储蓄关系产生的

【不规定取得时效】

 

二、诉讼时效起算

1、分期履行债务

189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2、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

3、191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 损害赔偿请求权 年满18周岁之日起

4、未定履行期债权

《司法解释》6   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的,从明确表示不履行之日起。

5、继续性侵权所生债权

《关于审理著作权。。》28  

 

三、诉讼时效中止

(有权利而无法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内最后6个月内,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自终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止事由消除后,剩余期间不满6个月,延长为6个月】

1、不可抗力

2、无/限制 没有法代,或法代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控制

5、其他

 

四、中断:(行使权利)

195 重新计算

1、提出履行请求

2、同意履行

3、提起诉讼仲裁

4、其他(行使权利)

 

五、延长:188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但超过二十年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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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或者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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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1、协议解除

2、约定解除:合同中的约定解除条件

3、法定解除: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

4、情势变更原则:价款变动、履行期间变动、履行场所变更可以协调至权利义务平衡的,可以不认定情势变更(被包含于公平原则)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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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缴费:

居住权:1、适用范围小;2、是用益物权;3、原因:要加快建立多渠道共举;4、特定人群的居住权利,以房养老的法律依据;5、设立:无偿设立+登记+不得转让和继承

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期、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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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范围改为概括性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法律规定或。。除外

2、扩大法定继承范围

增加了旁系血亲代位继承人(侄子女、外甥子女是第二顺序代位继承人)

1128: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1)直系血亲代位继承;(2)旁系

 

3、增加法定遗嘱形式

增加打印遗嘱、录像遗嘱+自书遗嘱、代书、口头、公证

1、打印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每一页签字、日期

2、录音录像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记录姓名或肖像、日期

 

4、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性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增加遗嘱信托、遗产执行人制度

6、增设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及宽宥制度

1125

(1)增加隐匿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2)增加受遗赠人有上述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3)宽宥制度

7、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1、产生程序

1145、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遗产管理人争议解决

3、遗产管理人职责

4、遗产管理人民事责任

5、遗产管理人报酬请求权

问题:没有明确制作遗产清单的规范

 

家庭编缺失:

1、同居关系

2、夫妻生育权

3、知情权

4、婚姻住所商定权

5、夫妻财产制度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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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绝对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相对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合同法》,相对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可变更、撤销;

《民法典》,相对无效: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暴利),民法典1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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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因为显失公平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十分困难,因此不建议以理由提起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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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编修改的主要内容理解与适用

夏吟兰

《民法典继承编》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继承编》是在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基础上修订而成。现为《民法典》中的第六编,共计四章,即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等共45条。

与现行《继承法》五章37条相比,除第一章总则改为一般规定、删除第五章附则、增加部分继承规范外,其余的章名设计、逻辑体例均沿袭现行《继承法》的规范用语与逻辑排序,体现出在现行《继承法》的立法体例、继承规范的基础上予以修改、完善的立法思路与编纂策略。与其他编相比,继承编改动相对较小,条文最少,而且征求意见时意见也少。

《民法典继承编》吸取了《继承法》实施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考虑到近三十年来人民群众财产继承观念的变化和继承习惯,改遗产范围的列举加概括性规定为概括性规定,适当扩大了法定继承人范围,增加了法定遗嘱的形式,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增加了遗嘱信托、遗产执行人制度等等,将继承法司法解释中的同一事件中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宽宥权及转继承制度等上升为法律规定,体现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完善继承制度的要求,符合遗产流转规律的要求。

(一)变更遗产范围的立法模式

    继承编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3条以概括性规定与列举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对遗产的范围作出了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编》改变了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取消了列举性规定,在概括性规定之后,增加了除外规定。

修改理由:列举挂一漏万,现代社会财产形式层出不穷,概括性规定更加灵活,具有更好的涵摄力,开放性更强,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变化的需求。比如,目前的财产既有传统的不动产、动产之外,还有债权、股权、期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数字财产、虚拟财产等等新的财产类型。显然,立法无法列举完整详尽。概括性的规定使其更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以及财产形式不断更新。

(二)增设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及宽宥制度

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增加:

一是增加了隐匿遗嘱,以及第五种情形,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自治。

二是增加了受遗赠人有上述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保护遗赠人的权益。

三是新增了继承人宽宥制度。

丧失继承权分为终局丧失和非终局丧失,继承人宽宥制度就是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考虑到更好地保护被继承人的自由意志,将恶劣程度、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继承人在心理上有可能愿意宥恕的遗弃、虐待行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以及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的行为,作为非终局性丧失的情节,“被继承人知道”后,“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该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一规定体现了被继承人支配自己身后遗产的自主意愿,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非终局丧失有两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表示宽宥,二是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对于是否要考虑悔改表现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不管他有没有悔改,只要被继承人自己表示宽恕应该就可以;

二是认为一定要有悔改表现。

(三)增加了旁系血亲的代位继承人

    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分为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和旁系血亲代位继承两类。

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和外甥子女可以通过代位继承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增加的理由:

1、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2、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外)孙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是第一顺序代位继承人;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侄子女外甥子女就是第二顺序代位继承人,这符合社会现实的需求。

3、符合遗产流转规律和我国继承传统。

侄子女和外甥子女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1、第二顺序代位继承的发生的前提,必须没有第一顺序代位继承人,且有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2、第二顺序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和外甥子女。

3、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的遗产份额。

4、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且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有继承权。

 

 

 

有关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的争论:

有专家学者建议,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顺序修改为:“子女、配偶、父母。”理由:一方面,子女、配偶、父母的顺序体现出由幼及长的逻辑;另一方面,子女相对于配偶和父母更有可能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发生继承,应规定在先。

有专家学者建议,直系血亲卑亲属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确保遗产向下流转,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是无固定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与任何一个继承顺序的继承人同时继承。其应继承份额视其参与继承顺序而定。

大多数学者认为,目前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

有专家学者建议,在第二顺序后增加第三顺序:伯叔姑舅姨、堂(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和外甥子(女)。

有专家学者建议,在第二顺序后增加第三顺序:伯叔姑舅姨。堂(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和外甥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

理由:扩大继承人范围,有利于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便于实现遗产在被继承人的亲属之间流转,顺应人口政策变化,实现遗产养老育幼的功能,避免出现公民死亡后遗产无人继承,收归国有的情况;但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及继承习惯,也不宜过于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避免引发更多的继承纠纷;堂(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和外甥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而非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利于实现体系自恰。

问题:法定继承范围仍然过窄,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也就没有第二顺序代位继承人

  • 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作为法定遗嘱形式

继承编第1136条和1137条规定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形式以及两种遗嘱形式的有效要件。遗嘱形式由自书、代书、录音、公证、口头五种形式增加为七种。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增加这两种使遗嘱形式的立法与当今社会生活的现实状况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

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此次编纂在代书、打印、录音录像以及口头遗嘱中均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1140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问题:在诚信缺失的情况下,如何确保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 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继承编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遗嘱效力原则。

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允许个人自由行使订立、撤回、变更遗嘱的权利,目的在于保障遗嘱人的遗嘱意思自治,防止出现限制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可能性。

公证遗嘱应该说在程序上是更加完备,能够确保经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也由于程序比较复杂,遗嘱人想随时变更是比较困难的。

  • 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此次继承编增加最多的内容,填补了《继承法》未确立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欠缺,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途径、争议解决程序、职责内涵、过错责任的承担以及报酬请求权,实现了遗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在避免遗产毁损、保证遗产安全的同时,保护债权人和继承人的权益,贯彻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 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程序。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族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规定了遗产管理人争议的解决。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 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约定获得报酬。

问题:没有明确制作遗产清单的规范,应当在司法解释或者单行法规中进一步明确规定。

    无论婚姻家庭编还是继承编中均有一些现实当中存在问题应当有所回应、有所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在法律上体现的,比如婚姻家庭编中,同居关系、夫妻生育权、知情权、婚姻住所商定权的规制、夫妻财产制度的细化、亲子关系的充实、人工生殖子女地位的确认、监护制度的完善等等问题;继承编中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替补继承、后位继承、特留份制度、继承协议等等制度都有待于未来通过制定单行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形式与时俱进地作出更为明确、具体,更具可操作性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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