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瑶: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与实务重难点

2016最高法行再27号

主张姓名权的主题资格:权利人、经权利人授权、合同关系、关联关系----2012高行终字第1506号、2012高行终字第1237号、2011京行终字第723号、2019京行终5954号

主张在先姓名权的实体要件----姓名权权利人在世、该姓名在国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相关公众普遍使用该姓名指代该自然人、该姓名与该自然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与在先姓名相同或相似

商标法第32条决定了权利人要在世,如死后可依据其他条款保护,例如商标法第10条

主张权利的姓名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否则没有保护的必要---反不正当竞争法6、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6----2016最高法行再27号、2019京行终8173号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在先姓名权的,要举证证明诉争商标申请人明知其姓名而盗用、冒用其名申请注册,相关公众认为有某种关系的,可认定为商标法32条

姓名的范围包含别名、笔名、艺名、绰号等

自然人的声誉非姓名保护的前提,但可以是作为认定相关公众是否将某一姓名与特定自然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的考虑因素

注意:相关公众普遍使用该姓名指代该自然人是指一种客观结果,不要求权利人主动使用该姓名或该姓名与权利人主动使用的姓名完全相同--------2016最高法行再27号----相关公众普遍使用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译名指代该自然人,外国人可以就该部分中文译名主张姓名权保护------稳定的对应关系而非唯一关系-----在重名的情况下,不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自然人不得依据商标法32条的规定主张在先权利-------2020京行终4027号

一人多名:与特定自然人形成对应关系的姓名可作为在先权利保护,其余不行

2016最高法行再29号(注意名字与人之间的稳定的对应关系)

自然人或外国人,姓名会包含多个部分,与该自然人形不成对应关系的部分无法主张在先权利

2019京行终10115号、2021最高法行再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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