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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对象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26条第2款
2018京行终5117号---未改变诉争商标标志的核心要素和显著特征
2018京行终1458号---细微差别,未改变其显著特征
2018京行终3983号---中文部分是显著识别部分,消费者难以建立起联系
改变商标样式的使用:将商标遍体覆盖在编织针织商品表面,属于外观设计,非商标使用行为
一物多标:审理指南19.12---2019京行终9324号
一人多标:审理指南19.13---2019京行终59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