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方式:商业性使用(公开、真实、合法)
公开:
非公开使用:1、投入市场前的准备:好大夫案、张弼士案、G及图案、维和案、水上运动之都案、shinco案
2、私人社交领域使用:2021京行终1160号(点赞数少,有封闭性)
3、内部使用:2018京行终1062号(内部使用)
4、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往来,没有进入市场流通领域:2019京73行初8976号(商标未进入流通领域)、2019京73行初4685号(无法证明进入流通领域)
法院认为:企业或个人免费向公众提供带有商标的商品,属于商业性使用
真实使用:
主观上具有使用意思:综合考察使用商标的目的、方式、是否存在其他使用商标的行为
客观上具有使用事实:法院的思路---证据三性、六要素做出实体判断
实物
审查-- 是否有其他证据 -- 仅提交实物 -- 无法证明形成时间
合同 :
审查合同主体、条款、日期 ----(常见问题)主体未成立、依据法律未生效、许可期间早于合同签署日、合同未定价---(不利后果)真实性存疑
审查发票、转账记录、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佐证---- (常见问题) 仅提交合同---(不利后果)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审查是否显示诉争商标----(常见问题)未显示商标、显示商标与诉争商标差异过大---(不利后果)关联性
增值税发票----(审查) 是否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验---常见问题:发票无、所在事项不一致-----不利后果:真实性、合法性
2019京行终9115号、2018最高法行再29号、2020京行终738号
注意象征性使用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2010高行终字第294号、2018最高法行再23号
刷单行为非商标使用行为
商业性使用:
注意非商业性使用:
1、没有实际使用仅转让或许可行为--2018京行终622号
2、仅公布商标信息、声明享有商标专用权的---2009高行终字第1316号
3、单纯的投诉、维权行为----2017京行终1393号、2009高行终字第1372号
合法使用:考虑合法性,但是区分商标使用行为和其他行为,注意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康王案、卡斯特案)
审理指南: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