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瑶: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与实务重难点

1、指定期间的商标进行使用,没有正当理由且连续三年没有使用。

正当理由:政府政策限制、不可抗力、破产清算

是否商标性使用要考虑商标在核定范围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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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楚晗 · 2023-02-28 · 1、使用时间 0

1、使用时间:注意是在指定期间内使用

指定期间:申请撤销之日向前推算三年的时间段(起算日和届满日之间的时间段为指定期间)

申请撤销日:2019.6.1、起算日为2016.6.1,商标届满日为2019.5.31

商标权人必须证明在指定期间内有使用商标

例外: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2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

撤三制度目的在于清理闲置商标、节约商标资源,如商标权人有正当理由(有真实使用意图、有必要准备、商标生命力能够实现,不会被撤三)

正当理由:正当理由和无法使用商标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政府政策性限制:注意行政审批政策的情形,要求行政审批政策客观上导致商标使用不能,而且该使用不能的结果不可归责于商标权人,即商标权人主观上不能有过错

正当理由要综合商标权人拟定的商标使用方式和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即假定不存在这种事由,按照商标权人的规划、计划,商标权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那么才能成为正当理由

破产清算:只有因破产清算导致商标无法正常使用,才属于正当理由,而非仅存在破产情形而直接认定为正当理由

商标权人的举证义务:商标权人所举证据应符合证据三性,符合相关形式要求,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其他理由足以成为商标权人在指定期间使用的障碍,才可成为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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