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瑶: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与实务重难点

恶意抢注仅限于抢注未注册的商标(商标法32条)含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未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已失效商标

未注册商标认定:有效期满后被注销,但是长期使用;注册商标在非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撤回注册申请的商标

2011高行终字第491号、2006高行终字第551号

南雁案2006高行终字第82号

未注册商标特殊情形:1、商品特有名称属于广义商业标记范畴    2、节目名称达到一定知名度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予以保护,保护标准判断为是否造成商品来源混淆   3、联名款商品的名称可以作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保护------2019京行终8913号行政怕判决书、2018京行终 5893号行政判决书

恶意抢注的适用要件:未注册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两商标相同或相近似、两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诉争商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

不正当手段的判断:在先使用商标有一定影响,商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该商标,可推定申请人构成不正当手段抢注,在先使用人应证明在先使用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宣传2019京行4599号

 

 

恶意抢注的适用要件:注意要以会导致混淆误认为要件,未注册商标中不具有显著性的部分不宜与诉争商标进行近似性比对----2019京行终6895号

保护范围:相同或类似商品

明知或应知的认定:曾就商标许可或转让等进行联络、有关机关认定,诉争商标申请人存在侵害商标权行为、二者属于同行业、在先商标显著性较强,诉争商标与其高度近似(各要素综合考虑,并非可要素都要有)2018京行终 5893号行政判决书

2018京行终2066号:恶意的认定  2018京行终2299号----注意处于同一地域的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恶意:muji案2007高行终字第495号-----单纯以转让为目的而申请注册商标或诉争商标申请人曾向在先使用人提出侵权诉讼、高额转让费许可、损害赔偿金等,可推定其恶意2006高行终字第551号----------2019京行终4892号诉争商标申请人恶意明显,未注册商标仅仅通过代购、宣传等方式,使得公众对该商标所标记的商品来源形成稳定的认识,可以商标法第32条予以规制

恶意认定的例外---2013行提字第1号:有证据证明两个主体同时对某未注册商标使用,双方对彼此的行为熟悉,未对商标使用行为做出约定,无其他证据证明有恶意的(想利用另一方的商誉),不予认定。

 

 

 

使用的判定:当事人进行商业宣传、商品生产经营,使得未注册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的商业性使用,属于已经使用、已经产生相关公众已将该未注册商标与当事人相联系的结果,且该结果不违背当事人的主观意愿的,构成已经使用、被抢注的权利人要证明其先于大陆境内使用该商标,并有一定影响

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必须进入流通领域即已经在市场上流通经营---2018京行终4403号

不违背当事人主观意愿的使用:2009民申字第313号、索爱案(注意最高院的观点)、陆虎案(北京一中院)2011高行终字第1151号

 

违法使用的认定:违反了关于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 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在先使用,仅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可认定为在先使用---散列通案

境内使用:2009一中行初字第1810号、2010高行终字第338号、2012行提字第2号

有一定影响力:2020京行终5068号,当事人能证明在先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让注册申请人明知或应知的,可认定构成一定影响,当事人提交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广告宣传等,足以证明为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知晓时,可认定为构成一定影响,使用行为应是持续性的---裕美达案2018最高法行再177号

 

停止使用的商标,不宜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依据,但生效判决违法除外2021京行终6157号、2019京行终9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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