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如波: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应对指南——覆盖联合体、“背靠背”条款、工程价款、结算等各实务纠纷

 问题五:联合体是否可以把设计或者施工的主体部分转包出去?-不可

12号文双资质的要求:设计主体部分或施工主体结构不可分包-借鉴国际工程施工总承包的理念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可认定为内部转包】。

 

问题六:联合体之间内部分包

场景一:为了规避税务风险而在联合体之间“分工”转“分包”(虚假的意思表示/ 骗取中标)

场景二:联合体之间具备专业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如果联合体之间具备相应资质,那可以将工程分包给联合体另一方,合法的)

 

问题七:联合体之间分工及分工的限制

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设计的工作应分配给具有设计资质的一方,施工的工作应分配给具有施工资质的一方】;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投标之时提交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问题八:如何加强设计施工融合体现工程总承包模式优势特征【法务如何合规】

1、联合体组建之前应加强彼此考察并保持联合体的稳定性

2、设计阶段双方共同勘察现场,面对面沟通促进设计成果可施工性做好限额设计

3、施工采购阶段加强设计交底并做好设计对施工采购全过程的指导

4、设计施工采购竣工验收阶段加强对“发包人要求”的遵守

5、结合项目情况发挥工程总承包模式分阶段分单体分标段审图优势

6、完善项目管理部门自有人员配置职能明确减少内耗

7、明确设计优化指责和利益分配

8、建立联合体争议解决的快速机制减少对外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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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这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
  • 一方没有对施工进行管理
  • 一方没有施工
  • 收取管理费
  1. 联合体组建之前应加强彼此考察并保持联合体的稳定性探讨紧密型联合体
  2. 设计阶段双方共同勘察现场面对面沟通促进设计成功可施工性做好限额设计
  3. 施工采购阶段加强设计交底并做好设计对施工采购全过程的指导;
  4. 设计施工采购竣工试验竣工验收阶段加强对“”“发包人要求”的遵守
  5. 结合项目情况发挥工程总承包模式分阶段分单体审图的优势
  6. 完善项目管理部门自有人员配置职能明确减少内耗
  7. 明确设计优化职责和利益分配
  8. 建立联合体争议解决的快速机制减少对外违约;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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