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系列课」私募基金全业务实操指引指南——贯穿监管备案、交易模式、架构设计、运作步骤等环节

1、收益分配条款、风险分配条款是任何合同之中的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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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按照项目的投资进度进行分期call款,各投资人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同比例出资,特殊情况下,具有特殊背景的投资人要求其他投资人交付某期出资后,方交付该期出资,同时就延期出资不承担违约责任。该种情形资补充协议中可予以约定。

出资额度
政府出资产业基金就出资额度往往受到其自身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要求,从而不得作为私募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或不得超过某个比例,就此投资人一般会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若违反上述要求,政府出资产业基金有权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调整其在基金的认缴出资额度。

出资违约
一般私募基金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出资违约德合伙人要六交付延迟支付的违约金,或要求签字其退货或要求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或减少投资人的分配比例。就出资违约情形,投资人可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前约定倘若出现出资违约时给于一定的优惠政策(宽限期、豁免、穿透等)。

 

最惠国待遇
约定其他投资人(包括后续投资人)取得更优惠待遇是的保障机制,一般要求管理人在知悉更优惠待遇时主动通知在先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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