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类,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的
年金类,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的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
大额保单:保费高、高
分类:年金险(特点:具有保单现金价值、定期给付、资金融通)
储蓄分红类
一、保险的历史
《礼记王制》:“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
(作为高净值客户需要有预防的意识)
公元前1792年古巴比伦时代,《汉谟拉比法典》
17世纪的中叶,佟蒂法,1693年哈雷编制了第一章生命表(寿险计算依据)
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转移风险、均摊损失)
生老病死残都可谓风险
二、可保风险
1、发生的概率比较小,但是他的损失非常大
2、必须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
3、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
4、必须具备随机性
5、损失必须可以确定和测量
保险的运用不是要改变你现在的生活 ,而是为了确保你的生活不被改变
三、保险利益
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2、法律规定投保人与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对承担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的人也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亮点
1、被保险人同意的形式是灵活多样的
2、只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签订时具有保险利益
3、明确强调了保险合同复效制度
复效制度:拖欠保费,在一定期限内补上,保险合同的效力就恢复的制度
4、明确了发生保险事故时,受益人身份是如何确认
5、明确了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给付的规则
6、明确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自主性
7、变更受益人的形式是灵活的